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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最新修正版)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二)刪去第十四條*款。 (三)將第五十條*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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