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德國民法學界對意思表示和 法律行為這兩個在德國民法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概念在使用上沒有形成共識。針對這一問題,雷訥教授在本書中對此進行了矯正,并強調了將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嚴格區(qū)分為兩個層面,每一層面再細分為成立生效效果三階段,從而形成了一套精密且邏輯自洽的體系。
本書采用了鑒定式案例分析框架結構,大大降低了初學者掌握民法體系思維的門檻,這是本書的亮點和貢獻。相信本書也會為想進入民法世界的非民法學者提供幫助。
本書為德國著名法學家、柏林自由大學榮退教授德特勒夫·雷訥(Detlef Leenen)的集大成之作。
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于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v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tài)中存在發(fā)展。不過,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tài)中生存發(fā)展成為可能。
自古以來,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義,無論國人洋人、權貴庶民,眾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認取之價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時而異。但基于人之本性所產生的社會,無論東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臘的斯多噶哲人也說: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屬自然之人類,本有其共同的理念與法則。以法律而言,中國、西方法律雖文化傳統(tǒng)各異,然畢竟都是人類社會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內涵。所以,考察法律,應著眼超越地域、國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時空的人際層面,努力發(fā)現本來屬于整個人類的理念和規(guī)范,并在此基礎上尋求并促進人與人、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之間越來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規(guī)可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際,天道歸一,當為人類社會法律進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歷史度之,人類生存發(fā)展的必然趨勢是越來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結合和依賴,經濟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輔相成地迅速演進。在人類發(fā)展進程中,產生于人類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為人所認識,則人與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進行。作為人類社會的行為規(guī)范,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人與人之間實現交往、確定關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徑。就此而論,可斷言未來人類的發(fā)展與和平,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全人類在法律法則上的溝通與趨同。
本著取法人際或取法自然的理念,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擬系統(tǒng)全面地翻譯當代德國法學具有代表性的學術成果。因為德國法不僅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還與當代中國法制有著特殊的關聯。事實上,當代中國大陸、臺灣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際的法律改制發(fā)展而來。當時采納了歐洲大陸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國法律,特別是民法、刑法居多。不僅如此,20世紀以來中國法制和法學的發(fā)展還頗受德國法制和法學的影響,現今中國法制和法學的不少思路實際都與后者有關聯。因而,中國法制建設和法學進步自然更容易從德國法制與法學中獲得啟發(fā)。
德特勒夫·雷訥(Detlef Leenen),德國著名法學家,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榮退教授。其研究領域主要集中在民法、法學方法論、合同法及法學理論!兜聡穹ǹ傉摲尚袨槔碚摗芬粫瞧浼蟪芍鳌F湓鴵慰?拉倫茨撰寫《法學方法論》時的助教和重要談話伙伴,在法學領域,其有著深厚的學術積淀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在法學教育領域,其也有顯著影響。其學術觀點以邏輯嚴謹、體系清晰著稱,對德國現代民法理論的發(fā)展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譯者簡介:
黃卉,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STL)常駐教授,德國洪堡大學法學博士(民商法方向),2009年德國洪堡學者(同時為柏林自由大學訪問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行政法學(國家賠償法和行政協議)、法學方法論和大陸法系判例(法官法)制度。
第一部分《德國民法典》之法律行為理論
導言
第一編 私人自治
第一章 私人自治的概念、功能和基本法律構造
第二章 私人自治的主體:權利主體(人)
第三章 私人自治的對象:權利客體
第四章 私人自治的工具: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
第二編 意思表示
前言
第五章 意思表示的事實構成
第六章 意思表示的有效性
第七章 意思表示的效果
第三編 合同
前言
第八章 合同的成立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
第十章 合同的效果
第四編 單方法律行為
第十一章 概述
第十二章 同意和拒絕追認
第十三章 意定代理權的授予
第十四章 撤銷
第五編 基于法律行為上的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言
第十五章 《民法典》第122條的撤銷人責任
第十六章 《民法典》第179條的無權代理人責任
第十七章 《民法典》第280條第1款、第311條第2款和第3款、第241條第2款的締約責任
第六編 請求權的時效
第十八章 基礎
第十九章 普通時效期間與其他期間
第七編 一般交易條件
第二十章 一般交易條件法的基礎
第二十一章 一般交易條件的法律控制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方法論中的法律行為理論
第八編 方法論
第二十二章 案例分析:鑒定式分析法
第二十三章 法律分析:法學方法論的基礎知識
第九編 個別領域的案例分析方法
前言
第二十四章 案例分析中的區(qū)分原則和抽象原則(又稱:無因性原則)
第二十五章 案例分析中的合同履行請求權的產生
第二十六章 案例分析中的限制行為能力法
第二十七章 案例分析中的代理法
第二十八章 案例分析中的意思瑕疵法
第二十九章 案例分析中的形式規(guī)定
第三十章 案例匯編
第三十一章 概念、定義、解釋
內容索引
法條索引
縮寫對照表
姓名譯名對照表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