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研究內(nèi)容為:清光緒十六年,湖廣總督張之洞在湖北漢陽以官款創(chuàng)辦鋼鐵工廠,名漢陽鐵廠。經(jīng)過數(shù)年的籌備,到了光緒二十年,在鐵廠裝設好了化鐵爐、煉鋼爐及其他機器設備,把自湖北大冶鐵礦開采出來的鐵砂、煉成生鐵,再煉成鋼,成為在東亞最早創(chuàng)設的新式鋼鐵廠。及光緒二十二年,因官款支出,鐵廠交給盛煊懷招商承辦,因此鐵廠由官辦改為官督上班,而以盛煊懷充任督辦。 漢冶萍公司是清政府惟一的新式鋼鐵聯(lián)合企業(yè),控制該公司實際上等于控制了清政府的重工業(yè)。因為抗戰(zhàn),于1938年,將其大部設備運往重慶,另立新廠,為重慶鋼鐵集團前身。
全漢昇(19122001),我國著名經(jīng)濟史學家、歷史學家及教育家,中國經(jīng)濟史研究領域的一代巨擘。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歷任臺灣大學經(jīng)濟系教授兼系主任、香港新亞書院院長、新亞研究所所長,并擔任美國芝加哥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和哈佛大學訪問學者和研究員。 主要著作有:《中國經(jīng)濟史研究》(上下冊)《中國經(jīng)濟史論叢》(上下冊)《中國行會制度史》《漢冶萍公司史略》等。全漢昇先生深耕于中國經(jīng)濟史研究領域,上至魏晉,下及近代,尤其在唐、宋、明、清時期經(jīng)濟社會問題,以及中國近代工業(yè)化建設領域研究成果豐碩,開一代先河。其治史以貫通古今、融會中外為鮮明特色,當代海外中國經(jīng)濟史學者多出其門。
目錄 自序 1 第一章 緒論 1 第二章 漢陽鐵廠官辦時期(18901896年) 11 第一節(jié) 漢陽鐵廠創(chuàng)辦的目的和經(jīng)過 11 第二節(jié) 資金問題 26 第三節(jié) 燃料問題 32 第四節(jié) 機器設備問題 37 第五節(jié) 廠址問題 39 第三章 漢陽鐵廠官督商辦時期(18961908年) 47 第一節(jié) 鐵廠改歸官督商辦的經(jīng)過 47 第二節(jié) 燃料問題的解決萍鄉(xiāng)煤礦的開采 51 第三節(jié) 與日本簽訂預備礦石價值合同的經(jīng)過和影響 58 第四節(jié) 機器設備的改良和擴充 67 第五節(jié) 產(chǎn)品及銷路 69 第六節(jié) 新廠址的建議 77 第四章 漢冶萍公司商辦時期(19081925年) 79 第一節(jié) 清朝末年 79 一、漢冶萍煤鐵廠礦的合并 79 二、股本的籌集 83 三、經(jīng)營概況 88 第二節(jié) 民國初期 96 一、中日合辦問題 98 二、省有問題 104 三、國有問題 107 四、官商合辦問題 112 五、日債的舉借 115 第三節(jié) 歐戰(zhàn)時期 119 一、歐戰(zhàn)對漢冶萍公司的影響 119 二、二十一條與漢冶萍公司 126 第四節(jié) 歐戰(zhàn)以后 131 一、漢冶萍公司的沒落 131 二、漢冶萍公司沒落的原因 141 三、沒落后的漢冶萍公司 146 第五章 漢冶萍公司失敗的原因 153 一、計劃不周 153 二、經(jīng)營不善 154 三、用人不當 156 四、環(huán)境不良 158 五、成本高昂 160 第六章 結論 168 漢冶萍公司大事年表 171 附錄 189 (一)漢陽鐵廠與日本制鐵所互易煤鐵合同(光緒 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189 (二)萍鄉(xiāng)煤礦有限公司招股章程(光緒二十七年 六月) 193 (三)萍鄉(xiāng)煤礦公司借款合同(光緒二十八年七月 初四日) 195 (四)大冶購運礦石預借礦價正合同(光緒二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99 (五)廣九鐵路與漢陽鐵廠訂定鑄軌章程(光緒 三十四年四月呈部核定) 202 (六)廣九鐵路與漢陽鐵廠訂造鋼軌等件合約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呈部核定) 207 (七)漢冶萍公司中日合辦草合同細則(1912 年1月29日) 208 (八)中日漢冶萍礦石價金預付契約十四款 (1913年12月2日訂立) 210 (九)中日合辦九州制鋼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二 十一款(1916年8月23日訂立) 215 (十)中日合辦九州制鋼廠生鐵供給合同十一款 (1916年8月23日訂立) 217 常用書籍簡稱表 221 參考書目 222